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较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建议用人单位今后生产厂房建筑规划中应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非生产区进行合理布局。 (1)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生产车间及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较高要求的有较高洁净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 (2)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在工艺、操作设备允许的情况下对高噪声设备(高温溢流染色机、络筒机等)采取可行的密闭隔声措施,如安装隔声罩、隔声墙(屏)等,并严格要求劳动者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降低噪声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2)建议用人单位设立车间隔热、隔尘、隔声休息(观察室),用于设备自动运行期间的观察与休息。 3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在各生产车间内增设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柜,配齐应急救援物质; (2)建议用人单位在配料房附近设置冲洗喷淋装置; (3)用人单位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检修和保养、做好维护、检修和保养记录,对急救箱药品进行及时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4 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gbz/t212-2008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附录g的要求,定期、全面地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2)用人单位应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完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 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提高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定相关制度,有效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2)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内设置防护用品柜; (3)建议用人单位为染色工和配料工岗位的人员佩戴防酸碱护目镜、防酸碱工作服和手套。 6 职业病危害告知 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7 职业卫生管理 (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十二、十三条的要求补充完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内容,并定期检查更换破损、变形、变色、脱落等影响使用的公告栏、告知卡、警示标识; (2)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8 职业卫生培训 (1)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当地安监局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获得培训学时证明; (2)建议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9 下一阶段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