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在采用湿法作业的工作场所,及时安排员工冲洗清理设备和地面上的污泥,防止湿法作业时残留在设备和地面的污泥干燥后产生二次扬尘。 (2)建议用人单位在符合工艺要求的情况下,在大切车间、造型车间、雕刻车间增设可移动式局部除尘装置。 2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在岗作业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增强在岗作业人员的应急救援处理能力,提高现场急救能力,保证在岗作业人员熟悉相对应应急救援措施及方法。 3 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尽快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按照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提高劳动者的体检率,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 个体防护 (1)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现场粉尘浓度超标超过10倍,须选择具有更高指定防护因数的防尘呼吸器。 5 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5 下一阶段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条款规定外,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