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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青松化工有限公司新建年生产1.5万吨香料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建设单位

福建南平青松化工有限公司

项目地理位置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区原厂区内

建设单位联系人

李闽

项目名称

新建年生产1.5万吨香料项目

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性质:新建项目。

工程总投资:11710.38万元,其中职业卫生管理经费107万。

建设时间: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

投产运行时间:2017年6月。

主要工程内容及规模:

新建一条龙涎酮生产线生产线(暨为松节油深加工香料),年产量为5000吨;新建乙酸苄酯生产线生产线(暨为醋酸钠深加工香料),年产10000吨;暨龙涎酮产品5000t/a、乙酸苄酯产品10000t/a。

现场调查人员

杨可思、王万里、韩旭

现场调查时间

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8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李闽

采样、检测人员

陈彬、薛志超、陈海聪

采样、检测时间

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0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李闽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da酮)、其他粉尘(乙酸钠);

(2)化学有害因素:丁酮、乙醛、氢氧化钠、硫酸及三氧化硫、三氟化硼、苄基氯、乙胺;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通过检测结果分析,本建设项目作业场所中作业人员接触的丁酮、乙醛、氢氧化钠、硫酸及三氧化硫、三氟化硼、苄基氯、乙胺、其他粉尘(da酮)、其他粉尘(乙酸钠)等化学毒物的浓度及噪声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建设项目属于第c大类“制造业”中 “(二十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中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规定,该行业职业病危害分类为较重,同时结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性、接触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职业病的风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后,将该项目判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从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等四个方面提出措施及建议15条。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对《控评报告》的审查意见:

1、《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概况描述清晰,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内容进行了描述,包括施工过程的描述;

3、《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情况进行了分析;

4、《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

5、《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进行了分析评价;

6、《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7、《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置的管理人员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价,符合要求;

8、《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价;

9、《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落实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进行了分析评价;

10、《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的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措施和设施进行了分析评价;

11、《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预期效果进行了分析;

1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和建议基本合理;

13、《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正确。

14、控评报告修改建议:

(1)细化取样过程防护措施的分析、评价;(2)完善关键控制点的描述。

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评审组意见修改。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现场意见:

1、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满足要求,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

4、建设单位包括职业卫生“三同时”在内的各种前期预防工作基本完善;

5、建设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6、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7、建设单位为劳动者配备了个体防护用品;

8、建设单位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培训;

9、建设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0、建设单位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11、 整改意见:

(1)补充冲淋洗眼器的设置;(2)完善警示标识的设置;(3)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及记录。

评审组同意整改后通过验收。建设单位按评审组意见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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