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用人单位属于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行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该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结合该用人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泉州市新兴石材工艺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该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后续的处置措施,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正确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可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对各车间安装机械局部通风除尘装置,有利于工作场所的通风排尘。 (2)用人单位应在人造石英石车间、刷胶打磨区安装相关局部除尘装置,在车间增加大功率风机的数量。 (3)建议用人单位在拉锯车间、磨面车间设置车间观察室。 (4)建议用人单位在未来规划中应购买低噪声的生产设备。 (5)建议用人单位补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建立并切实执行防护设施维护周期表,内容包括:维保项目与内容、周期、负责人、检查人。 2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应在现场增设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柜,柜内应配备应急救援防护用品。 (2)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3) 建议用人单位保存所有应急救援设施的保养、维护记录表。 (4)建议用人单位在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刷胶车间增设冲淋洗眼装置,如设置喷淋洗眼器,喷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保证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 (5)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6)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应急演练。例如:今年夏季进行高温中暑应急演练、刷胶车间急性中毒应急演练等。 3职业健康监护 (1)应将本次18名体检结果为噪声作业禁忌证员工、7名体检结果为粉尘作业禁忌证员工、2名体检结果为苯作业禁忌证员工调离岗位安排复查。 (2)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员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尽快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到有医院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提高劳动者的体检率,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3)按照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应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提高接触员工实际体检率,对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都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5)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完善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建议用人单位参考职业健康检查参考表(如下表13-1),应依据员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项职业健康体检。 4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劳动者实际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数量应能满足日常更换需要)。 (2)用人单位应向人造石英石车间搅拌工配发送风或自吸过滤全面罩。 (3)建议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柜,用于劳动者存放个人防护用品,防止个人防护用品受到污染,方便劳动者取用, (4)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毒面具),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用人单位应按gb/t 117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6)应严格配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耳塞,做好个人防噪防护,同时用人单位应增加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定相关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5职业卫生培训 (1)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安溪县安监局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获得培训学时证明。 (2)建议用人单位对所有接害员工进行相关职业卫生培训。 6下一阶段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当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