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对逸散粉尘的7#车间、8#车间、9#车间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设备(配备适宜的喷雾降尘装置),降低粉尘对劳动者的危害。 (2)建议用人单位在采用湿法作业的工作场所,及时安排员工冲洗清理设备和地面上的污泥,防止湿法作业时残留在设备和地面的污泥干燥后产生二次扬尘。 2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在6#车间补胶区设置应急洗眼设施,如设置喷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保证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 3 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尽快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按照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提高劳动者的体检率,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建议用人单位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证和需要复查的员工,应按照泉州滨海医院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 【2018】泉州滨海医院职健检第249号中的处理建议进行处理。 4 个体防护 (1)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现场粉尘浓度超标超过10倍,须选择具有更高指定防护因数的防尘呼吸器;现场噪声强度超过100db,须选择具有更高的snr值的防噪声耳塞。 (2)用人单位应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佩戴使用等的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噪声强度小于85db(a)的劳动者可根据需求进行佩戴)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 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5 下一阶段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条款规定外,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