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根据gbz/t 272-2016《中小制鞋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的要求,成型车间应采用局部机械通风排毒和全面通风换气,使用鞋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位应安装局部机械通风排毒罩。局部机械通风排毒罩的罩口风速应不小于0.5m/s,上吸式排毒罩的罩口高度小于操作者呼吸带并以不影响劳动者操作的最低高度。全面通风的换气次数宜在5次/h-7次/h,达不到要求时,增加通风换气设施的数量。 2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在各生产车间内增设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柜,配齐应急救援物质。 (2)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3 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尽快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按照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提高劳动者的体检率,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 个体防护 (1)应按gb/t 11651、gb/t 18664和gbz/t 195的要求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接触经皮肤吸收或刺激性、腐蚀性的化学品,应配备有效的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2)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劳动者实际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数量应能满足日常更换需要),在使用胶粘剂、处理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岗位员工配备防有机蒸气防毒面具。 5 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5 下一阶段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条款规定外,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