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针对分项结论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的对策措施。 1、职业病防护设施 建议用人对大切车间、打磨车间采取喷雾降尘措施或增加对车间洒水降尘、清扫的频率,清扫范围应包括设备表面、周围的积尘,清扫时应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进行清洁,减少二次扬尘,降低车间空气中粉尘浓度。清扫作业时应注意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 2、应急救援设施、预案 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检修和保养,做好维护、检修和保养记录,对急救箱药品进行及时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3、职业健康监护 按照医疗机构建议安排劳动者进行噪声项目复查。 4、 个人防护 (1)应为造型工配备apf>12的防尘面罩,如可选用防尘全面罩(apf=100),并要求造型工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面罩; (2)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噪耳塞),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辅助用室 建议用人单位在车间内设置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门窗应有良好的隔声效果,室内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6、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7、下一阶段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生产产品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