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较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对电焊岗位增设排毒设施(如:局部通风设施等),以降低工作岗位有毒物质(如: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的浓度,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对员工的健康产生的影响。 (2)建议用人单位在工艺、操作设备允许的情况下对高噪声设备(如:铣削动力头、单柱平面铣床)采取可行的密闭隔声和减振措施(如:安装隔声罩、隔声屏、减振基座等),并严格要求劳动者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合理安排噪声作业人员工作时间,采用“定岗 巡检”的作业方式,减少接害时间,降低噪声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2 应急救援 (1)用人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场所设置温度计,在夏季作业时,可对现场作业环境的温度进行实时监控,并合理安排员工夏季作业时间. (2)用人单位应与就近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和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发生急性中毒危害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3 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全面地组织劳动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尽快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本人。 (2)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员工或急性职业中毒症状,应按照要求,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4 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制定相关检查与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2)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5 职业卫生管理 (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十二、十三条的要求补充完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内容,并定期检查更换破损、变形、变色、脱落等影响使用的公告栏、告知卡、警示标识。 (2)建议用人单位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 下一阶段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