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本项目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已考虑到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建议主要内容: (1)拟建项目自动化程度较高,部分作业人员需长时间坐位作业,下腹肌松弛。控制台、显示装置及桌椅的设计应符合人机功效学的原理,以避免由于长时间采用坐姿进行视屏操作导致工人发生视力疲劳、腰背痛、腕管综合征、颈肩腕综合征等工作相关疾病。 (2)拟建项目投产后,应根据防护设施的特点进行日常检查、保养、维护,同时形成检查、保养、维护记录;应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纳入定期设备保养和维护,并应保存定期保养、维护记录。 (3)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相关条款的要求,对于接触对苯二甲酸、二氧化钛粉尘作业的劳动者应选用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2626规定的 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80db≤lex,8h<85 db的,应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85db的,应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为85~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db的耳塞或耳罩;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耳塞和耳罩组合使用时的声衰减值,可按二者中较高的声衰减值增加5db估算。 (4)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应急救援设施相关维护、维修记录。 (5)按照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6)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7)拟建项目投入生产后,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结果于公告栏进行告示,原档进行保存建档。 (8)拟建项目不足部分已在本预评价报告中提出补充建议,应在设计及施工建设过程中完善和落实。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7〕第90号,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