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该用人单位属于(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中(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该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够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后续处置,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有效、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良好落实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就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 (1)应加强成型车间混料、液压机旁、加工车间平面磨床旁、加工车间异形车床旁、油石车间切割机旁、检验车间回转机旁、检验车间吹风机旁几个地点排尘风机的通风排气速率和排气量,定期对各车间进行清扫,清理粉尘,避免地面上粉尘积聚而引起二次扬尘。 (2)定期检查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保养,更换坏损设备或部件,减少因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振动等危害因素;定期检查防护设备的运行情况,清理沉积灰尘,以保证防护设备有足够的风速,编制防护设备失效事故应急预案,若遇设备故障除尘器不能正常运转的,应先停止生产设备运转,待除尘装置检修完毕后一同投入使用。严禁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或运转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2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应在现场增设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柜,柜内应配备担架等应急救援防护用品。 (2)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应急演练。例如:高温中暑应急演练等。 (3) 建议用人单位保存所有应急救援设施的保养、维护记录表。 3职业健康监护 (1)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职业健康工作计划,纳入生产管理中去,落实到具体人员和岗位。 (2)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相关规定,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在聘用新员工时,应委托具有体检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根据其将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对其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若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离岗人员,对离岗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提高接害员工实际体检率,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加强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意识及其教育培训,配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以便早期检出职业禁忌证患者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人员健康,分清责任,减少纠纷。 4个体防护 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加强个体防护管理和对员工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处于正常有效状态,并对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使用情况等进行记录。 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订相关考核制度,有效地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进入密闭空间检修时,要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并加强个体防护。 成型车间1液压机旁岗位接触的噪声声级超过了噪声职业接触限值,要监督此岗位作业人员要正确佩戴防噪声耳塞。 5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若有外包或外委项目的作业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的相关要求,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做好外包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护工作,在加强外包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督促其劳务公司加强外包队伍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培训,为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教育员工遵守规定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遭受事故伤害时及时进行救治等。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6职业卫生培训 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员工职业卫生意识、个人防护知识等方面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卫生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和内容,并落实培训的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