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 较重 ---。(一般、较重、严重) 建议: (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应将本次评价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将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 (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建设单位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书面报告格式,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建设项目投产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如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4)建设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