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结合该用人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该用人单位应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风险等级进行管理。 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后续处置,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正确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可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aq/t 4249-2015《制鞋企业防毒防尘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在胶水房增设局部通风排毒设施;(2)加强设备维护与保养并进行记录,及时更换易损部件。 2、职业健康监护:(1)用人单位应对全部接害员工进行上岗前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应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号)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