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因素:其他粉尘(涤纶)、其他粉尘(聚丙烯酰胺)、电焊烟尘、一氧化碳、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过氧化氢、二氧化氮、苯胺、碳酸钠(纯碱)、乙酸、甲醛、氢氧化钠、硫化氢、臭氧;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电焊弧光。 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接触其他粉尘(涤纶)、其他粉尘(聚丙烯酰胺)、电焊烟尘的工作岗位所测得的ctwa与c短时间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接触一氧化碳、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过氧化氢、二氧化氮、苯胺、碳酸钠(纯碱)、乙酸、甲醛、氢氧化钠、硫化氢、臭氧的工作岗位所测得的ctwa与cstel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用人单位摇粒车间(拉毛机、梳毛机、磨毛机、摇粒机)工作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超过85db(a),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根据用人单位工作场所高温检测结果可知,染色车间染色机、摇粒车间摇粒机工作场所的高温检测结果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用人单位辅助工程机修房的电焊弧光(罩内)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