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加油站属于f52-526-5264机动车燃料零售,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未对机动车燃料零售业进行风险分类,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问题的复函》的内容,加油站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划分为一般,结合该加油站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该加油站应按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类别进行管理。 建议: 针对现场调查时发现个别员工未按规定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情况,建议如下: 宜在日常培训过程中,加强对防护用品知识的教育,并督促相应岗位员工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 进一步规范防护用品的配发,完善个体防护用品领用登记表。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本次检测未在夏季高温季节,未对工作场所内员工接触高温进行检测。该加油站卸油岗位为露天作业,夏季高温时段作业可能存在高温危害,宜在高温季节补充相应检测项目, 进一步加强员工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针对新进员工、复工员工的职业卫生基础知识的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将培训记录归入职业卫生档案中。 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