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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明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晋江市明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晋江市磁灶镇包装印刷基地

联系人

洪盈盈

项目名称

晋江市明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晋江市明扬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位于晋江市磁灶镇包装印刷基地。公司成立于1993年06月14日,注册资本壹佰伍拾捌万圆整。2015年03月开始投产运行,该用人单位生产规模为年产彩印纸盒450万个、彩印纸箱50万个,占地面积约为6666㎡。

本次评价为用人单位首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目前该用人单位生产负荷运行状态正常。

现场调查人员

俞晓民、陈淑萍、王庆高、王婷婷

现场调查时间

2018年5月21日—2018年5月23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洪盈盈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郑利城、陈源武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18年6月4日—2018年6月6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洪盈盈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白板纸、牛皮纸)

(2)化学因素: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丁酮、丙酮

(3)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由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检测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丙酮、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的ctwa和超限倍数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由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生产车间2f打包工岗位、撕纸工岗位;生产车间2f刷胶工岗位和辅助工程抱车工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值低于80db(a)。

该用人单位生产车间1f瓦楞机工岗位;生产车间2f打钉工岗位、压边工岗位;生产车间4f标胶工岗位、压痕工岗位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值介于80-85db(a)之间,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为噪声作业。

该用人单位生产车间1f印刷工岗位、膜切机工岗位;生产车间2f膜切机工岗位、切纸工岗位、摔纸工岗位接触的稳态噪声声级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为噪声超标作业。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较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1)建议用人单位印刷作业岗位、刷胶作业岗位设置隔离。

(2)建议用人单位在厂区内,合理设置绿化隔离带。

2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

(1)建议用人单位在印刷机、摔纸机等设备处设置吸声、隔声等控制措施。

(2)建议用人单位应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更高的设备,减少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的时间,增加轮换班次,使用无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印刷技术代替有脂印刷技术;

3职业病防护设施

(1)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防毒措施满足防护要求,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用人单位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更新、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对未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备,加设职业病防护设施;

4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应在现场增设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柜、洗眼设备和事故通风系统。

(2)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3)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应急演练。例如:今年苯中毒应急演练等。

5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或急性职业中毒症状,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6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培训,确保劳动者上岗作业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保留好相应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柜,防止个人防护用品受到污染,方便劳动者取用。

7 辅助用室

(1)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内设置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门窗应有良好的隔声效果,室内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2)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内设置集中浴室。

8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9职业卫生培训

(1)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并获得培训学时证明。

(2)建议用人单位对所有接害员工进行相关职业卫生培训。

10 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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