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根据gbz/t 272-2016《中小制鞋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的要求,成型车间应采用局部机械通风排毒和全面通风换气,使用鞋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位(如刷胶等)应安装局部机械通风排毒罩。局部机械通风排毒罩的罩口风速应不小于0.5m/s,上吸式排毒罩的罩口高度小于操作者呼吸带并以不影响劳动者操作的最低高度。全面通风的换气次数宜在5次/h-7次/h,达不到要求时,增加通风换气设施的数量; (2)胶粘剂的调制应在单独调制间内进行,调制间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调制胶粘剂的搅拌机应密闭,在调制胶粘剂的搅拌机侧方应设有局部排毒装置,稀释剂、胶水用完时应及时加盖; (3)进行可能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前,必须先开启排风装置等防护设施,方可进行作业。作业结束后,应待通风排毒设备尽可能将作业区有毒有害物质排尽后,再关闭通风排毒设施。若通风排毒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作业。 2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在各生产车间内增设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柜,配齐应急救援物质; (2)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3)建议用人单位在可能发生急性中毒的胶水存放区内设置事故通风装置,事故通风的风量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12次/h。事故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手动开关。 3 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按照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或急性职业中毒症状,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4 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提高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定相关制度,有效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2)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数量应能满足日常更换需要; (3)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用人单位应强化个体防护,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 5 职业病危害告知 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6 职业卫生管理 (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十二、十三条的要求补充完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内容,并定期检查更换破损、变形、变色、脱落等影响使用的公告栏、告知卡、警示标识; (2)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7职业卫生培训 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8 下一阶段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