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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宏发电声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漳州宏发电声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漳州市长泰县港园工业区福照路7号

联系人

苏英盛

项目名称

漳州宏发电声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漳州宏发电声有限公司于2007年06月投入试生产,公司现阶段生产产品为通用继电器。公司现有1#厂房、2#厂房、办公楼、1#宿舍楼、2#宿舍楼、3#宿舍楼和食堂、门卫室和化学品库等。

现场调查人员

卢金龙、陈淑芳、王婷婷、陈源武

现场调查时间

2018年04月02日—2018年04月05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苏英盛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艾松、杨伟平、林景池、侯跃智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18年04月23日—2018年04月25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苏英盛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因素: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丁酮、异丙醇、二氧化锡(按sn计)。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的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丁酮、异丙醇、二氧化锡(按sn计)、高温、工频电场等浓度/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1)噪声

本次检测噪声定点点位60个,个体点位24个,其中:

①用人单位1#厂房2f和3f装配一部总装工序、1#厂房4f装配三部总装工序、2#厂房2f装配五部总装工序和后道工序、2#厂房4f装配五部总装工序岗位接触的噪声40h等效声级值大于85db(a),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②1#厂房3f装配一部手工磁路点胶与手工沾锡、手工塑封点胶、2#厂房1f部件车间冲床、2#厂房3f绕线车间手工绕线机和绕线机台、2#厂房4f绕线机台、2#厂房4f装配五部手工校正工作岗位接触的噪声40h等效声级值介于80 db(a)-85db(a)之间,属于噪声作业,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③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接触的40h等效声级数值小于80db(a),不属于噪声作业。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较重。

该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后续的处置措施,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正确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可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针对噪声超标的岗位,在设备上安装消声器,从源头消减噪声;或采取其他可行的降低该岗位噪声的措施。

(2)建议用人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时对设备进行检查,更换损坏设备,减少因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振动、噪声等危害因素。

(3)用人单位应明确设备设施包括防护设施维保项目和周期并严格执行,做好维护记录,确保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个人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强调个体防护,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

(2)用人单位应增加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制定相关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3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以保证能对突发事故作出较快的反应,降低事故危害,并应保存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检修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在防护用品柜放置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需要的用品,以方便取用。

4、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相应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规范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体检周期。

(2)建议用人单位安排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建议用人单位对所有接害员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及时更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5、职业卫生培训

(1)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要求对所有接害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学时应符合制度中的要求,并做好培训相关记录。

6、职业卫生管理

(1)根据制定的责任制度落实各部门、各管理人员责任,确保职业病防护措施实施到位,保障劳动工人的身体健康。

(2)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并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3)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工作。

(4)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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