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在建设及试运行阶段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并保证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有关限值要求,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体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因此,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总体可行、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基本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因此,建设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4.1整改性建议 4.1.1职业卫生管理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职业卫生培训。 4.1.2职业健康监护 建设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体检。 4.2持续改进性建议 4.2.1职业病防护设施 建设单位应制定防护设施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并切实执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4.2.2个体防护 (1)建设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2)建设单位应向员工强调个体防护的重要性,加强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4.2.3应急救援设施 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应急救援设施相关维护、维修、保养记录;并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定期对急救药品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4.3预防性控制措施建议 (1)建设单位应与建设项目邻近的,具有应急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满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需要; (2)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3)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并按要求执行,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