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本项目在建设及试运行阶段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本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并保证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有关要求,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体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因此,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总体可行、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基本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在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工程防护建议 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对功率衰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设施要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或不正常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2、职业卫生管理 (1)切实落实职业卫生责任制度,加大职业卫生投入。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做好日常监督和检查;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加强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知识的学习;新进员工、转岗、复工员工应参加职业卫生基础知识的培训,并将培训过程现场记录归入职业卫生档案中。把职业病源头防治工作作为企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内容。 (2)建设单位每年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并与附近有医疗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签署应急救援协议。 (3)建设单位每年应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4)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在公告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等处。 (5)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建设单位将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进行信息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