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本项目在建设及试运行阶段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本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并保证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有关要求,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体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因此,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总体可行、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基本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在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工程防护建议 (1)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 (2)对铣、锯、刨等设备采取相应的消声、吸声、隔声措施: ① 木材的切割锯和刨面机设置防护罩,防护罩内设置吸声材料。 ② 对切割锯、刨面机等高噪设备采取铺设吸声材料、加减振垫、设隔声墙等措施。 (3)合理设备布局,将高噪声设备集中布置,避免产生噪声叠加。 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对功率衰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设施要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或不正常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2、个人防护用品的改进建议 (1)宜在日常培训过程中,加强对防护用品知识的教育,并督促相应岗位员工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 (2)应从正规渠道采购个体防护用品,向供货商索取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确保配置的防护用品类别与参数与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和浓度/强度匹配 3、职业健康监护的改进建议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应继续保持新员工上岗前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并在往后按规范要求对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选择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查项目应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相关要求,并做好检查结果的归档工作。 4、职业卫生培训改进建议 (1)建设单位要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取得实效。没有能力组织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2)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4)(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5、应急救援改进建议 (1)建设单位每年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并与附近有医疗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签署应急救援协议。 (2)检维修和抢维修作业是职业病危害防护重点之一,进入设备或管道等密闭空间检修时,应根据《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要求,制定《进入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做好预防性监测、全程监督、监护。进行充分置换,检测残留气体浓度,安全后再进入设备,作业人员应佩戴并正确使用好空气呼吸器,有专人在外面监护;检修操作过程中应进行强制通风,排除管道或密闭容器残留的有害气体,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6、下阶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提示 (1)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在公告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等处。 (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建设单位将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进行信息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