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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福建漳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鳌门村

联系人

郑军

项目名称

福建漳州闽光带钢厂技改项目

项目简介

福建漳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系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上市公司--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1 亿元。公司坐落于漳州市石亭南山工业区,经营范围主要为炼铁、轧钢、黑色金属铸造、钢压延加工、金属结构制造等,主要装备有热轧合金带钢生产线一条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若干钢管加工生产线等。

现场调查人员

俞晓民、陈辉、林群、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19-6-8~2019-6-10

用人单位陪同人

郑军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叶智灿、张尧、徐彬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19-6-12~2019-6-14

用人单位陪同人

郑军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铁及其化合物)、其他粉尘(聚合氯化铝);

(2)生产性毒物:氢氧化钠、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臭氧、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电焊弧光、手传振动、工频电场;

(4)放射性因素:x射线。

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本次检测发现所有粉尘岗位粉尘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发现各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检测结果均符合非噪声工作场所噪声设计要求;加热炉操作室、粗轧、精轧、牵头、剪尾、打包、理化检验岗位40h等效声级值大于85db(a),超出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粗轧操作室、精轧操作室、磨辊车间、装辊车间、行车岗位40h等效声级值介于80-85db(a)之间,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属于噪声作业岗位;其他岗位接触的噪声40h等效声级值低于80db(a)。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较重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建设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保证各种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要求;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强度基本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建设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应进一步采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的措施和建议,以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设单位应制定防护设施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并切实执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除尘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洁,确保其正常有效运行,避免职业病防护设施因年久失修,影响其防护效果。

(2)应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设备、管道密闭性能,尽量防止设备管道发生跑、冒、漏、滴等现象。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3)建设单位安排作业人员进行加热炉修炉作业前应该先做好炉内通风作业,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护眼镜),准备好后方可进行修炉作业。

2 应急救援设施

(1)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应急救援设施相关维护、维修、保养记录;并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定期对急救药品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2)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将应急演练记录(签到表、流程、图片)存档,并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3)建设单位应与附近二甲或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以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伤者能第一时间得到专业救治。

3 个人防护用品

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4 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建设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及外包公司组织相应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建议建设单位及时安排检查结果异常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复查。

5 其他补充措施及建议

(1)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2)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并按要求执行,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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