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较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保养,做好维护检修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确保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检修和保养,做好维护、检修和保养记录,对急救箱药品进行及时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3 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对检查出有需要复查的员工,应按照泉州市鲤城区兴贤医院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 兴贤职检中心职检字第(2019年度-02408)号的处理建议进行处理。 (2)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 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可增加检查的频率或制定惩罚措施,确保劳动者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噪耳塞),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 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6 下一阶段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