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较重。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针对分项结论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的对策措施。 1、职业病防护设施 建议用人单位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及检修,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 2、应急救援设施、预案 应在泵站等可能发生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设置冲淋、洗眼设施,如设置喷淋洗眼器,喷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保证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 3、职业健康监护 建议用人单位在缺少dr胸片、肺功能检查项目的劳动者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进行缺少项目的补查,并应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补查结果出具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此外,中控室的操作员为视屏作业,根据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9.7,建议增加操作员视屏作业的检查。 4、 个人防护 进一步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佩戴使用等的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培训内容的要求,安排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外部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不断增长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增强职业卫生管理能力,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2)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档案内容。 6、下一阶段建议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