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较重。 该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正确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可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现场调查,用人单位非生产区(办公室)设置在生产区内。建议用人单位今后若有改建、扩建或者搬迁新址的时候注意对于平面布局的考虑,确保非生产区与生产区分开布置,且非生产区应处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用人单位应定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时对设备进行巡查,更换坏损设备,减少因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振动、噪声等危害因素。 (2)用人单位应明确设备设施包括防护设施维保项目和周期并严格执行。 3、职业健康监护 (1)职业健康检查应要覆盖所有接害人群,根据劳动者接触危害因素类型,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安排相应的检查项目; (2)用人单位应如实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根据检查报告要求安排检查结果异常的劳动者进行复查; (3)用人单位应对所有接害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该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当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个人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要强化个体防护,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 (2)用人单位应为接触粉尘岗位人员配发kn90型防尘口罩,应对酸洗车间和电镀车间8#巡机工岗位人员配发防毒面具p-e-1型。 (3)现场观察,个别岗位员工存在未佩戴防护用品进行作业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订相关考核和检查制度,有效地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5、辅助用室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中第7.4.1点,人数最多班组女工>100人的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 根据现场调查,用人单位女工人数劳动定员108人,未设置妇女卫生室,建议用人单位在厂区内设施妇女卫生室。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用人单位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在100~200人之间,应设1具冲洗器。 6、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且应制定有毒有害物质的应急预案,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3)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复训,安排主要负责人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