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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市华盛水泥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福建泉州市华盛水泥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南安市梅山镇格内桥头工业区

联系人

苏进来

项目名称

福建泉州市华盛水泥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泉州市华盛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位于南安市梅山镇格内桥头工业区,成立时间1994年01月29日,于2008年7月投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313648xp。注册资本壹仟零壹拾捌万圆整。经营范围:通用水泥(粉磨站)。用人单位占地面积约23400m2,年生产水泥12万吨。

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用人单位第二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目前该用人单位生产负荷运行正常,生产设施与各类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现场调查人员

戴晓君、李家鑫

现场调查时间

2020.6.03~2020.6.05

用人单位陪同人

苏进来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林晓曦、吴艺坡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0.6.12~2020.6.14

用人单位陪同人

苏进来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因素:矽尘、水泥粉尘、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臭氧;

(2)物理因素:噪声、电焊弧光、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1)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破碎工、铲车司机、水泥磨工岗位接触矽尘的工作场所所测得的ctwa与c峰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包装岗位在生产过程中接触矽尘、水泥粉尘以及机修岗位接触电焊烟尘的工作岗位所测得的ctwa与c峰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接触的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臭氧的工作岗位所测得的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用人单位水泥磨机岗位和看磨值班室岗位员工接触的8h噪声等效声级超过85db(a),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用人单位水泥磨机设备运转时可产生较高强度的噪声,用人单位虽采取了隔声和减震等措施,但未能达到预期防护效果,导致噪声等效声级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4)该用人单位机修房员工接触的电焊弧光、工频电场检测结果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加强现场防尘管理

①对各个除尘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减少漏尘点;

②安排员工定时对车间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降尘,保持地面的湿润,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合理使用风扇以及组织车间气流,避免造成车间二次扬尘。

(2)针对现场噪声超标的工作岗位做出如下建议:

①在传播途径上阻断和屏蔽声波的传播,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等措施;例如:隔声屏或隔声墙等。

②进行工艺改进,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从声源上控制噪声;噪声设备在安装时设置减震基础。

③加强设备维护与保养,及时更换易损部件。

2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安排需要复查人员到医院进行复查。

(2)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3个体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耳塞和耳罩组合使用时的声衰减值,可按二者中较高的声衰减值增加5db估算。

(2)用人单位应增加员工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员工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定并实施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检查与考核制度。

4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培训,不断增长职业健康管理知识;加强员工职业健康意识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健康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并落实培训等相关工作(劳动者初次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5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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