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较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建筑卫生学 建议用人单位在印刷车间印刷作业场所增设冲洗设施。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防毒措施满足防护要求,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用人单位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更新、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 (3)用人单位在防护设施(集气罩)开启后进行作业,在作业结束后关闭防护设备; (4)建议用人单位在印刷机、分切机等产生高噪声设备处设置减震垫、隔声罩等控制措施,以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 (5)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为了防止转动零件磨损所产生的噪声,需要适时加注润滑剂以保证设备良好润滑,消除零件干摩擦产生的噪声;开展巡检制度,检查、紧固设备联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动造成的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噪声;形成定期维修机制,利用大、中、检修机会,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降低机械噪声。 3应急救援 建议用人单位应在现场增设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柜、洗眼设备。 (2)印刷车间等作业场所应当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小时。 (3)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4)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应急演练。例如:今年苯中毒应急演练等。 (5)完善应急救援设施,注重应急演练,定期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检查,对一线员工的应急能力加强培训。组织职工进行演练,并对演练进行及时总结。 (6)建议用人单位尽快完善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4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或急性职业中毒症状,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完善劳动者档案领取记录,劳动者领取个人职业卫生档案时,留下个人领取书面文件或带领人签字; 5个体防护 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培训,确保劳动者上岗作业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保留好相应记录。 建议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柜,防止个人防护用品受到污染,方便劳动者取用。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现场一线劳动者防护用品的佩戴管理,做到上岗作业前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后上岗作业。 用人单位应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确定合理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更换周期或频次,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毒半面罩、防噪耳塞),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6 辅助用室 (1)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内设置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门窗应有良好的隔声效果,室内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2)建议用人单位在厂区设置集中浴室。 7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职业病防护措施实施到位,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对于车间一线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做好其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在作业范围内,应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8职业卫生培训 (1)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并获得培训学时证明。 (2)应组织所有接害员工进行相关职业卫生培训。 9 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