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13.1 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表8-3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安排接害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2)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若存在新入职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按时安排接害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职工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要实时更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3.2 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3)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4)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