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1.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2. 根据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的分析,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投产后,拟建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 甲类车间、丙类车间设置的照明装置应可满足hg/t 20586-1996 《化工企业照明设计技术规定》表3.0.1主要厂房100lx的照度标准值,仓库照度值应至少为150lx; 2. 在生产工艺和设备允许的情况下,应对未设置在底层的噪声设备采取可行的隔声、减振措施,如设置隔声罩、减振器等,如上述措施不可行,应加强劳动者的个人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 3. 建设单位应根据劳动者作业类别及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参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和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4. 应在厂区内最高建筑的高处设置风向标,用于指示风向,便于应急逃生时判断现场风向,逃生应往上风向撤离; 5. 储罐区三乙胺、乙腈、氨储罐周围应设置围堰和泄险沟,围堰高出堰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0mm,围堰的容积应大于围堰内所有储罐储存液体的体积; 6.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见附件1)组织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7.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