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建议用人单位进一步对厂区风向特点进行必要的统计判断,若在今后有新建或搬迁的情况下,其厂区设计规划中按照本条款,将厂区布局考虑入设计规划中。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定期对车间内各个除尘设备进行有效性检查、维护,做好相应的维护保养记录,确保其正常运行。 (2)针对现场粉尘超标的工作岗位做出如下建议,以使粉尘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①进行工艺改进,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对生产设备进行革新,如采用自动化工艺生产线。设立车间控制(观察)室,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管道化、密闭化、自动化及远距离操作,减少作业人员与粉尘的接触。 ②通过密闭隔离的方式将粉尘发生源进行密闭隔离,如采用密闭罩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将粉尘与作业人员进行隔离;或采用密闭尘源与局部抽风机结合,使密闭系统内保持一定负压,可有效防止粉尘逸出。 ③建议用人单位对产生粉尘较大的生产车间增设水雾喷淋系统,或增加除尘设施,以减少扬尘量。 (3)针对现场噪声超标的工作岗位做出如下建议,以使噪声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①在传播途径上阻断和屏蔽声波的传播,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等措施;例如:隔声屏或隔声墙等。 ②进行工艺改进,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从声源上控制噪声;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在安装时设置减震基础。 ③加强设备维护与保养并进行记录,及时更换易损部件。 3.职业健康监护 (1)对上岗前以及离岗时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安排需要复查人员到医院进行复查。 (2)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号)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3)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现场粉尘浓度超标10倍的工作岗位(成品制作车间烘干前岗位看片工、施釉岗位),建议用人单位配发防尘全面罩,严格控制滤料更换频次,确保其有效性;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耳塞和耳罩组合使用时的声衰减值,可按二者中较高的声衰减值增加5db估算。 (2)用人单位应强化个体防护,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 (3)用人单位应增加员工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员工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定并实施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检查与考核制度。 5.职业病危害告知 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6.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培训,不断增长职业健康管理知识;加强员工职业健康意识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健康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并落实培训等相关工作(劳动者初次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7.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作业现场应进一步完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的设置,强化员工的个人防护意识。 (3)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4)用人单位一线员工现每周工作6天,时间较长,建议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以降低接害时间。 (5)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