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建议 拟建项目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应严格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定期进行防护性能的检测,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6.2.2 个人防护用品补充建议 (1)拟建项目应根据劳动者作业类别,参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和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可参考表6-2; 表6-2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建议 (2)投产后应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应按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更换。 6.2.3 应急救援设施补充建议 (1)拟建项目应按照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及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接触人数等实际需要参照表6-3在车间内配备急救药品,并定期对急救箱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表6-3 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 (2)急救药箱等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应急救援设施相关维护、维修记录; (3)建议拟建项目与附近二甲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以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伤者能第一时间得到专业救治。 6.2.4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建议 (1)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见附件1)组织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主要负责人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3)拟建项目工作场所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6.2.5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补充建议 应根据拟建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警示标识等; (2)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需费用应纳入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