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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建设单位

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地理位置

福建省长乐区空港工业集中区湖南镇马山片区

建设单位联系人

池彬彬

项目名称

年产15万吨聚酰胺一体化建设项目

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年产15万吨聚酰胺一体化建设项目

(2)项目性质:扩建

(3)建设单位:福建永荣锦江股份有限公司

(4)项目总投资:89542万元

(5)项目建设地点:福建省长乐区空港工业集中区湖南镇马山片区

6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新增2条聚酰胺生产线,年产聚酰胺15万吨,总占地面积11713m2,总建筑面积27428 m2

现场调查人员

洪惠民、李家鑫、肖锦辉

现场调查时间

2020年8月14日~8月16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池彬彬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叶智灿、叶智民、陈鸿炜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0年9月17日~9月19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池彬彬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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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

根据本次检测结果可知,建设项目切粒操作工、过滤器清洗工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接触矽尘、煤尘、其他粉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氨、硫酸及三氧化硫、氯化氢及盐酸、噪声的强度或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噪声超标原因进行分析:经现场调查发现建设项目由于生产工艺的需要切粒、干燥岗位设备靠近鼓风机设备,鼓风机属于高噪声设备,设备集中布置,造成噪声叠加效应。过滤器清洗区设置在聚合车间一楼,靠近聚合设备,且过滤器清洗采取高压水枪进行清洗,造成噪声叠加效应。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本项目在建设及试运行阶段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本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并保证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有关要求,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体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因此,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总体可行、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基本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在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工程防护建议

(1)建议建设单位应尽量使用生产过程自动化、机械化、密闭化,减少作业人员接触噪声的时间;

(2)建议建设单位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可能在切粒操作岗位设置隔音操作室,过滤器清洗区设置独立的隔音清洗间,改进清洗工艺。

(3)建议建设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对功率衰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设施要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或不正常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2、个人防护用品的改进建议

(1)宜在日常培训过程中,加强对防护用品知识的教育,并督促相应岗位员工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

(2)应从正规渠道采购个体防护用品,向供货商索取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确保配置的防护用品类别与参数与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和浓度/强度匹配

3、职业健康监护的改进建议

(1)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建议要求,及时安排需复查人员进行复检和处置,以便明确判断,防止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工作,进一步防止职业病的产生。若出现职业禁忌证患者,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调离禁忌岗位。

(2)建设单位应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职业健康工作计划,纳入生产管理中去,落实到具体人员和岗位。

(3)建设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做好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所有接害的员工都应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做好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归档。

(4)建设单位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应及时安排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院进行职业健康岗前检查

4、应急救援的改进建议

建设单位每年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并对附近有医疗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解或签署应急救援协议。

5、下一阶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提示

(1)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应当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要求,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现状评价,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在公告栏、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等处。

(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90号)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长乐县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报告。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修改建议:

(1)细化工艺流程的描述与分析;

(2)核实建设项目利旧情况;

(3)完善应急救援的分析与评价。

2、对建设项目现场的整改建议:

(1)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

(2)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的设置;

(3)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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