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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蒙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建设单位

福建蒙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地理位置

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工业园区浦潭生物专业园花臣路3号-2

建设单位联系人

何玉壁

项目名称

年产10000吨氨糖保健品项目

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年产10000吨氨糖保健品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2)项目性质:新建

(3)建设单位:福建蒙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

(5)项目建设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工业园区浦潭生物专业园花臣路3号-2

(6)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年产10000吨氨糖保健品。

现场调查人员

洪惠民、李家鑫、杨可思

现场调查时间

2020年1月3日~1月5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何玉壁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陈嘉铭、陈鸿炜、刘彦韬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0年1月9日~1月11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何玉壁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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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

根据本次检测结果可知,建设项目工作场所粗盐生产车间离心机岗位、精制生产车间干燥筛选筛选机岗位人员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建设项目精制生产车间干燥筛选质检平台岗位,精制生产车间拼混包装二维运动混合机岗位接触的其他粉尘(氨基葡萄糖盐酸盐粉尘)浓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接触氯化氢及盐酸、氢氧化钠、活性炭粉尘、其他粉尘(粗盐粉尘、氨基葡萄糖盐酸盐粉尘)、噪声的强度或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本项目在建设及试运行阶段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本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并保证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有关要求,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体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因此,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总体可行、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基本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在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工程防护建议

(1)建议建设单位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或者将高噪声设备单独房间布置;

(2)建议建设单位在产生噪声的车间尽量采用吸声材料及隔声结构,以减低车间年噪声的反射,同时防止噪声的外传,同时给离心机、干燥筛选机等高噪声的设备底部加防振垫,从源头有效的减低噪声的危害;

(3)建议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粗盐车间离心机岗位可设置隔声观察室;

(4)建议建设单位应尽量使用生产过程自动化、机械化、密闭化,避免粉尘与人体直接接触;

(5)建议干燥筛选质检平台可以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安装除尘装置,对扬尘进行收集,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清扫;

(6)建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拼混包装设备密闭性的检修和维护;

(7)建议用人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对功率衰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设施要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或不正常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2、个人防护用品的改进建议

(1)宜在日常培训过程中,加强对防护用品知识的教育,并督促相应岗位员工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

(2)应从正规渠道采购个体防护用品,向供货商索取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确保配置的防护用品类别与参数与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和浓度/强度匹配

3、应急救援的改进建议

(1)建设单位每年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并与附近有医疗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签署应急救援协议。

(2)检维修和抢维修作业是职业病危害防护重点之一,进入设备或管道等密闭空间检修时,应根据《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要求,制定《进入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做好预防性监测、全程监督、监护。进行充分置换,检测残留气体浓度,安全后再进入设备,作业人员应佩戴并正确使用好空气呼吸器,有专人在外面监护;检修操作过程中应进行强制通风,排除管道或密闭容器残留的有害气体,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4、下一阶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提示

(1)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建设单位将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并在验收完成后形成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并进行信息公示。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修改建议:

(1)进一步完善生产工艺的描述;

(2)完善超标岗位整改措施的建议;

(3)落实专家提出的其他建议。

2、对建设项目现场的整改建议:

(1)完善干燥筛选、离心机等超标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确保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达标;

(2)完善应急设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落实专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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