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本项目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根据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的分析结果,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可满足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 建议: 一、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 (1)建设单位应在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定期组织有关的工作人员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当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2)建设单位应不断发掘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逐步替代高毒原料等,减少或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3)建设单位应不断发掘效果更佳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通风排毒能力更强的防护设施、降噪能力更强的防护设施等。 (4)工作场所职业中毒防护采用的各类设施和材料应是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 (5)建设单位应在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定期对可燃有毒气体监测装置、喷淋洗眼器等应急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以在原辅料泄漏或废气浓度超过设定标准值时正常发出警报,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6)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7)当存在外包作业时,应与承包商签订委托协议,告知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并明确相关管理程序以及面临的危害,对承包商的职业卫生防护能力进行评估。 二、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等的相关要求,制定包括针对急性中毒、高温中暑、密闭空间作业窒息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预案中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演练、应急物资等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由建设单位安全、消防、保卫及合作医疗机构等部门参加,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做好总结和记录。 (2)可能存在急性职业损伤的生产区域应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包括:冲淋设施、过滤式防毒面具、其他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急救处理的设施等,防毒器具应存放在放毒器具存放柜内,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 (3)拟建项目应在药箱内配备齐全药品,并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防止药品超过使用期限。 (4)在下一步设计阶段,应对拟建项目的应急医疗卫生资源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有毒化学物救治的人员的能力建设、装置现场医疗救治和厂区级的相互协作关系及对临近的有救治能力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关系进行说明。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本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的信息,如msds等,告知就近的医院,以便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时开展应急救援,同时与就近有进行急救能力的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开辟绿色通道。 (5)对于各类设备的检修应针对各类设备的特性分别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对密闭设备进行清理维修时,应对密闭空间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培训,应根据《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 205-2007)的要求,制订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要求维修工进行密闭空间作业/清淤时须携带便携式报警装置,佩戴防毒面具,进入生产设备、管道等密闭空间前,需对其进行通风处理,并进行内部氧含量的测定,当内部氧含量18%~22%时,方可进入,且现场需配备监护人员,确保现场所有作业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完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相关建议 (1)拟建项目在下一步设计中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进一步完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明确配置的各种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岗位(工种)、防护用品的种 类、数量及其参数。 (2)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同时应加强职业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防护用品的选用应考虑以下情况 ①滤毒盒:防毒半面罩的滤毒盒选择可以过滤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有毒物质,购买前向供应商索要相关资质后再进行选型,满足工作、应急逃生时使用,其更换周期按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拟建项目正常运行后现场检测浓度经计算后获得,每人配备1个,过滤元件应定期更换。 ②防尘口罩、防尘滤棉:不能选用一次性口罩,可选用面罩 滤棉形式,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定期更换滤棉。 ③耳塞:更换周期为半个月,适用于进入噪声大于80分贝的区域时佩戴,每人配备1副。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为85-95分贝的应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分贝的耳塞或耳罩;lex,8h大于等于95分贝,应选用护听器snr为大于等于34分贝的耳塞或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或耳罩。 ④生产管理、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⑤拟建项目委外工(如委外设备检修)中接触有害作业人员应与正式职工一并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在签署外委合同时,须对外委商职业病个体防护内容提出要求。 四、建筑卫生学 拟建项目涉及封闭式场所、空调场所与非空调场所,应注意工作场所微小气候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非空调工作场所人均占用容积<20m3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如所占容积>20m3时,应保证人均新风量≥20m3/h。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洁净室的人均新风量应≥40m3/h。封闭式车间人均新风量宜设计为30m3/h~50m3 /h。微小气候的设计宜符合表5-1的要求。 五、辅助用室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规定,拟建项目的车间卫生等级可判断为2级和3级。 (1)生产车间卫生特征为2级的,应设车间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浴室内一般按4-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为6人。 (2)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接触油污的车间,应供给热水。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每个盥洗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为20~30人。 (3)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车间附近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4)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车间附近设置厕所,厕所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除有特殊需要,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 厕所:男厕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女厕所可按15人设1个~2个蹲位。 (5)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车间附近设置生活用室,生活用室的配置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劳动者相对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六、职业卫生管理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建议建设单位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书面报告格式,将本项目的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查询,并进行信息公示(公司网站或公告栏)拍照存档备查。 (2)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中第十五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的要求,在该建设项目施工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期间,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拟建项目的生产规模、储运物料、生产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发现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使之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方可继续生产。 (5)拟建项目建成后,应定期组织接害岗位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接害作业有离岗员工,建设单位应对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做好相关后续处置并进行存档。 七、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在下一步设计中明确拟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的投入概算 八、拟建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期补充措施和建议 (1)个人防护措施 (2)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