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够落实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正确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可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固定落砂区域均应设除砂间或防尘帘屏,并设排风罩。 (2)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打磨工岗位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建议对设备增设隔声罩,作业人员佩戴防噪声耳塞上岗作业。 (3)非噪声工作地点辅助工程办公室不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规定的设计要求,建议作业时门窗及时关闭,窗户采用双层隔音玻璃,墙体铺设隔音材料。 (4)用人单位需做好防护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对功率衰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要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或不正常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严禁在无防护措施的其它场所进行涉尘涉毒作业。 2、应急救援设施 (1)建议企业应保持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对事故能做出较快的反应,降低事故危害风险。 (2)应定时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现场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并记录存档。 3、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完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用人单位应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组织所有接害人员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对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少检、漏检。 (3)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新、完善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如全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汇总表应补齐岗位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和检测强度(浓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用人单位应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执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体检周期。 4、个体防护 用人单位应增加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订相关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5、职业卫生管理 (1)根据相关法规,每年应至少一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全面检测。 (2)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 (3)用人单位应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 (4)切实落实职业卫生责任制度,加大职业卫生投入。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做好日常监督和检查,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加强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知识的学习,如有人员变动应确保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做好交接工作,把职业病源头防治工作作为企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