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一般。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用人单位应定期委派有资质机构专业人员对氨机房的氨气浓度探测器、氨气报警装置、排风装置等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证设备时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安全阀及液位计要经常检维修,避免因超压、超装引起储罐疲劳;液氨管路系统(管道、阀门、法兰等)在高压下工作。容易出现腐蚀、破损等,因此,要经常对其进行检修,强度不够及时更换。 2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并留存文字记录。 (2)用人单位应对氨机房储氨罐区设置有效的围堰措施以及必要的泄险区,泄险区应低位布置。 3 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安排职工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2)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 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为氨机房员工平常作业时配备自吸过滤式防毒半面罩(防氨气)。 (2)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制定相关检查与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5 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6 下一阶段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