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1. 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2. 综上所述,根据拟建项目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资料,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已考虑到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因此,拟建项目劳动者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预计能符合接触限值的要求。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 通过类比项目检测报告可知,类比项目成型车间手工打磨区打磨工岗位测得的粉尘浓度超标,在手工打磨区、造型区设置水帘除尘柜、轴流风机,设置合理的吸尘罩,加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费投入,并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予以解决。 2. 生产车间设置喷水抑尘设施、水帘除尘柜、通风设施、密封设施等。 3. 在设备和工艺许可的情况下,对产尘设备进行密闭,采用区域分隔,减少尘源互相影响。采用湿式作业除尘,应注意水管喷水量,水量减少会影响除尘效果。 4. 补充并明确主要的生产设备的检维修过程防护设施的具体设置。 5. 通过类比项目检测报告可知,类比项目成型车间1#大切机岗位、2#大切机岗位、磨机工岗位、造形工岗位、打磨工岗位、切边工岗位等作业岗位噪声强度超标,拟建项目应根据超标原因分析,避免发生同类错误; 6. 在设备选型时,工艺和公用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降低噪声。 7. 对一些高噪声设备(如大切机、中切机、切边机、仿型机、各类空压机等)采取单独基础且均设置减振垫(jgf型橡胶减震器)和减震弹簧,空压机选用螺杆式空压机。 8. 加强对各噪声设备的保养、检修与润滑,保证设备良好运转,减轻运行噪声强度。 9.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制定的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援演练,由建设单位一线作业人员和安全、消防、保卫等部门参加,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做好总结和记录。 10. 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11. 在急救箱配置内容可根据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接触人数等实际需要,参考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 12. 个人防护用品配发的规格及数量需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规定执行,具体为:应为接触矽尘的作业人员配发防尘口罩,防护等级需为kn95级;应为高噪声作业场所的接触人员配发防噪耳塞;应为接触振动的作业人员配发防振动手套和防振动鞋等等。 13. 防护用品的选用应考虑以下情况:耳塞:适用于进入噪声大于85分贝的区域时佩戴,每人配备1副,更换周期为半个月。防尘口罩:不能选用一次性口罩,可选用面罩 滤棉形式,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定期更换滤棉。接触矽尘的作业人员需配发kn95级别的防尘口罩。 14. 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5. 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同时应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针对超标岗位要加大发放口罩数量。 16.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7.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到取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及体检周期见附件1),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18. 拟建项目应当对粉尘作业区定时进行清洁作业。对粉尘作业区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进行清洁。 19. 拟建项目作业场所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位置及类型,具体详见表5-3所示;还应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参考图5-1)和公告栏,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作业场所,书面告知应该发到每位员工。 20. 拟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警示语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1. 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应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生产工艺改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设备购买、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警示标识、其他要素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职业卫生专项防范设施应纳入预算。 22.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建设单位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书面报告格式,将本项目的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该建设项目施工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期间,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建设项目投产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