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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宝利五金工艺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晋江市宝利五金工艺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晋江市深沪镇东海安开发区

联系人

施珊珊

项目名称

晋江市宝利五金工艺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晋江市宝利五金工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经营范围为从事制造五金制品、拉链及其零件、纽扣类制品、模具、五金机械设备、金属工艺品、服饰、包装材料;小五金配件电镀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纺织品制造。。于2004年正式投入生产运行。现生产产品为小五金配件电镀加工。

该用人单位一线作业人员工作班制为1天12小时两班制,一周工作6天。正式投产以来,生产设施稳定运行,未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

用人单位于2017年委托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用人单位第二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委托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评价报告编制。从第一次评价至今,用人单位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未发生改变。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防毒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投产以来,未发现职业病病例。

现场调查人员

俞晓民、岳忠周、李家鑫、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20117日—2020年1112

用人单位陪同人

施珊珊

检测、采样人员

彭奕超、张荣华、蔡旭东

检测、采样时间

2020年1221日—2020年12月23

用人单位陪同人

施珊珊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 化学因素:碳酸钠、氢氧化钠、硫酸及三氧化硫、可溶性镍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按co计)、氟化氢、氰化物、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甲乙酮、臭氧、过氧化氢

(2) 物理因素:噪声、电焊弧光

检测结果:

(1)物理因素

本次检测噪声定点点位33个,其中:

由噪声检测结果可知,2#生产车间3楼挂镀车间镀碱铜、镀焦铜挂镀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大于85db(a),属于噪声作业。

1#生产车间1楼滚镀车间前处理酸洗前处理工、滚镀工,蒸汽烘干烘干工,挑拣工,2楼下挂车间酸洗工,3楼拉链加工车间烘干工,4楼拉链车间烘干工,2#生产车间1楼挂镀车间挂镀工,3楼挂镀车间前处理工、挂镀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值介于80-85db(a)之间,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但属于噪声作业岗位。

其他岗位员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小于80db(a)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本次监测电焊弧光岗位1

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2)化学因素

本次检测粉尘岗位22个,其中:

所有岗位检测的岗位员工接触矽尘、煤尘、其他粉尘、涤纶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本次检测生产性化学因素岗位8个,其中:

用人单位各岗位所接触的碳酸钠、氢氧化钠、硫酸及三氧化硫、可溶性镍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按co计)、氟化氢、氰化物、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甲乙酮、臭氧、过氧化氢检测浓度均符合 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建议:

1、总体布局

建议用人单位在今后的车间改造中,参考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ws 721-2015《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将放散热量的设备布设在顶层或单层建筑内,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上层的影响。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研究或选用密闭化自行化的滚镀设备,减少人员接触的时间。

(2)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建议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为了防止转动零件磨损所产生的噪声,需要适时加注润滑剂以保证设备良好润滑,消除零件干摩擦产生的噪声确保马达等噪声源的防护罩密闭;开展巡检制度,检查、紧固设备联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动造成的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噪声;形成定期维修机制,利用大、中、小检修机会,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降低机械噪声。

3、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如夏季进行高温中暑应急演练等),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4、职业健康监护

建议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5、个体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制定相关检查与考核制度,有效地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2)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强调个体防护的重要性,加强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6、辅助用室

建议用人单位在今后的车间改造中,增设车间集中浴室,供员工冲洗。

7、职业病危害告知

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8、职业卫生培训

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培训,,加强员工职业健康意识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健康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并落实培训等相关工作(劳动者初次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9、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应按gbz/t 225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建议用人单位制定生产现场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现场卫生工作的内容、频次、责任人员和考核措施,减少二次扬尘。

(6)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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