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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鸿星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福建省鸿星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漳州市平和县文峰镇黄井工业园区

联系人

章礼德

项目名称

福建省鸿星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年产仿古地砖220万m3

现场调查人员

俞晓民、陈辉、李家鑫、洪惠民、陈海聪

现场调查时间

2020年3月9日—2020年3月11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章礼德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陈昱旭、陈亮、黄波生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0年9月7日—2020年99

用人单位陪同人

章礼德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矽尘、煤尘、石灰石粉尘、滑石粉尘、电焊烟尘;

(2)生产性毒物:一氧化碳、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臭氧、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硫酸及三氧化硫、二氧化硫、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甲乙酮(2-丁酮);

(3)物理因素:电焊弧光、工频电场、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干燥塔车间干燥塔、粉仓、粉料输送带和生产车间压砖机(压机1#、2#)、施釉、烧成窑前挑拣工岗位的粉尘超出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煤气站岗位、生产车间干式磨边岗位、检验岗位、包装岗位、湿式磨边岗位声强度超出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噪声强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干燥窑和烧成窑岗位高温超出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高温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正确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可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用人单位今后若有设备更换或工艺改进,建议用人单位在设备的选型上优先选用噪声较小的设备或者采用更为先进的生产工艺。

(2)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工艺允许条件下,安装减振或隔声装置,以减小各设备产生的机械性噪声。

(3)建议用人单位在不影响工艺及维修的情况下在粉料输送带设置隔离罩,尽量降低输送带转运点及卸料点的下料高度,减少扬尘。

(4)建议用人单位要教育作业人员定时清理地面及设备粉尘,防止粉尘积压,造成扬尘。

(5)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各岗位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保养,更换坏损设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的执行,并做好维护记录,减少因机械故障等原因而导致噪声超标。

(6)建议用人单位严格要求作业人员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加强各岗位防护设施维护,防止因防护设施未开启进行作业或防护设施故障而引起的粉尘、噪声超标。

(7)建议用人单位在产生高温热源的岗位减少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接触时间;建议用人单位在产生高温热源的岗位加强通风或加设风扇等设施。

2、职业健康监护

(1)职业健康检查应要覆盖所有接害人群,根据劳动者接触危害因素类型,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安排相应的检查项目。

(2)用人单位应针对接触接触高温、噪声、一氧化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安排相应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应如实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根据检查报告要求安排检查结果异常的劳动者进行复查。

(4)用人单位应对所有接害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该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当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若存在新入职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做好员工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要针对所有接害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时更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3、个人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防护用品,并要强化个体防护,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

(2)现场观察,部分岗位员工存在未佩戴防护用品进行作业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订相关考核和检查制度,有效地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3)用人单位应为接触矽尘岗位配发kn95级别或以上的防尘口罩。

4、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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