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用人单位属于“金属制品业中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该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结合该用人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该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后续处置,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正确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可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进行可能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前,必须先开启侧吸式集气罩等排毒设施,方可进行作业。作业结束后,应待集气罩等通风设备尽可能将作业区有毒有害物质排尽后,再关闭排毒设施。若通风排毒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作业。 (2)可溶性镍化合物、铬酸盐(按cr计)等是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因素。本次检测结果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规定,但若遇通风不良时空气中酸性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仍有可能上升。因此用人单位须严格执行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厂房通风设施如排风扇、侧吸式吸风罩和酸雾塔的维护和保养,以保障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3)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集气罩风机功率满足排毒要求,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用人单位应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更新、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对未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备,加设职业病防护设施。 (5)用人单位在夏季作业时,注意车间的通风和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防止夏季作业时,在当地气温影响下,造成作业人员中暑。 2、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在各生产车间内增设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柜,配齐应急救援物质。 (2)建议用人单位在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电镀生产线酸铜槽、镀铬槽、酸洗等设置冲淋、洗眼设施,如设置喷淋洗眼器,喷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保证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 (3)在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如剧毒化学品仓库),应设置气体监测、安装机械通风系统和报警装置相连锁,能对突发事故做出较快的反应,降低事故危害。 (4)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5)建议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在岗作业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增强在岗作业人员的应急救援处理能力,提高现场急救能力,保证在岗作业人员熟悉相对应应急救援措施及方法。 (6)建议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氯化氢及盐酸、硫酸灼伤以及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7)建议用人单位在紧急抢修含毒的生产设备(电镀槽等)和抢救泄毒事故时,应先检测受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操作时需有专职安全人员现场指挥,预先通风换气,准备好安全灯、安全绳、毒气监测装置、无线电联络装置、防护服和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应使用隔绝式呼吸器。 (8)用人单位应与就近有应急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和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发生急性中毒危害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9)建议用人单位按照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及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接触人数等实际需要参照表13-1配置急救药品,并定期对急救箱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3、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4、下一阶段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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