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本项目在建设及试运行阶段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本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并保证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有关要求,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体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因此,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总体可行、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基本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在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整改性建议 (1)建设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浸漆烘干喷漆区域附近设置冲淋、洗眼设施,如设置喷淋洗眼器,喷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保证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 (2)建设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损伤,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定期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未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应尽安排体检。 (3)建议建设单位在可能发生急性中毒的浸漆烘干喷漆区域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事故通风的风量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12次/h。事故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手动开关。 2、个人防护用品的改进建议 (1)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2)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3、职业健康监护的改进建议 (1)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或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3)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应急救援的改进建议 (1)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检修和保养,做好维护、检修和保养记录,对急救箱药品应及时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2)建设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损伤,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定期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未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应尽安排体检。 5、下一阶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提示 (1)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应当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要求,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现状评价,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在公告栏、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等处。 (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90号)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福安市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