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1. 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2. 综上所述,根据拟建项目可研报告等资料,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已考虑到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因此,拟建项目劳动者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预计能符合接触限值的要求。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 针对类比企业存在的噪声超标情况,凿岩机应采取综合性减噪措施,并应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gb16423-2006)中的7.1.9中规定的要求。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应随噪声声级的不同而异,并应符合7.1.9中表10的规定。但最高限值不应超过115db(a),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应不超过7.1.9中表11的规定。 2. 建议凿岩工作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选择车载式凿岩机进行作业并佩戴好防噪声耳塞。 3. 机修时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机修电焊作业时设置移动式烟尘净化器,以有效排除电焊过程中的有害物质。 4. 在入暑前应针对高温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排除高温职业禁忌证者。在炎热的夏季,应采取综合性防暑降温措施,适当缩短高温作业时间。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夏季炎热时为员工准备消暑品等。 5. 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列入《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有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用人单位应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上述化学物质,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6.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等的相关要求,制定包括针对急性中毒(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高温中暑、受限空间作业窒息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预案中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演练、应急物资等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援演练,由建设单位一线作业人员和安全、消防、保卫和医疗机构等部门参加,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做好总结和记录。 7. 在下一步设计阶段,应对拟建项目的应急医疗卫生资源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有毒化学物救治的人员的能力建设、装置现场医疗救治和厂区级的相互协作关系及对临近的有救治能力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关系进行说明。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拟建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的信息,如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告知就近的医院,以便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时开展应急救援,同时与就近有进行急救能力的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开辟绿色通道; 8. 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9. 对于各类设备的检修应针对各类设备的特性分别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对密闭设备进行清理维修时,应对密闭空间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培训,应根据《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205-2007的要求,制订受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要求维修工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时须携带便携式报警装置,佩戴防毒面具,进入管道、污水池、化粪池、下水道等密闭空间前,需对其进行通风处理,并进行内部氧含量的测定,当内部氧含量18%-22%时,方可进入,且现场需配备监护人员。清淤作业所涉及的维修工、监护人员、作业负责人、应急救援人员须经过定期的培训考试,确保现场所有作业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受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10. 个人防护用品配发的规格及数量需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规定执行,具体为:应为井下作业接触粉尘的作业工人配发防尘口罩,防尘口罩过滤效率应大于95%;应为电焊工人配发防护手套、电焊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面罩、防噪耳塞;应为公共工程动力系统等高噪声场所的巡检工人配发防噪耳塞等;根据类比项目数据,因为噪声超标点位的操作人员配发合适的防噪耳塞。 11. 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同时应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12. 防护用品的选用应考虑以下情况:耳塞:更换周期为半个月,适用于进入噪声大于80分贝的区域时佩戴,每人配备1副。 13. 防尘口罩:不能选用一次性口罩,可选用面罩 滤棉形式,kn90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定期更换滤棉。接触电焊作业人员需配发kn95级别的防尘口罩。 14. 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5. 拟建项目采光、照明应按《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 1-2010)、《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规定要求在进一步的设计施工中落实。 16. 地采区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矿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洁净区,新风量应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gb16423-2006)中规定的要求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17. 进一步完善辅助用室设置; 18. 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 19. 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