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1. 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综上所述,根据拟建项目相关可研资料,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已考虑到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因此,拟建项目劳动者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预计能符合接触限值的要求。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 在炎热的夏季,应采取综合性防暑降温措施,适当缩短高温作业时间。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夏季炎热时为员工准备消暑品等。 2. 针对拟建项目风险评估中等风险的岗位,拟建项目应在相关点位设置合适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3. 合理的控制作业人员接触时间,并选用合格的防护装备。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列入《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有一氧化碳。拟建项目应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上述化学物质,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4.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等的相关要求,制定包括针对急性中毒(硫酸及三氧化硫等)、高温中暑、有限空间作业窒息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预案中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演练、应急物资等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援演练,由建设单位一线作业人员和安全、消防、保卫和医疗机构等部门参加,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做好总结和记录。 5. 在下一步设计阶段,应对拟建项目的应急医疗卫生资源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有毒化学物救治的人员的能力建设、装置现场医疗救治和厂区级的相互协作关系及对临近的有救治能力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关系进行说明。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拟建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的信息,如硫酸及三氧化硫等,告知就近的医院,以便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时开展应急救援,同时与就近有进行急救能力的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开辟绿色通道。 6. 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个人防护用品配发的规格及数量需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规定执行,具体为:应为接触谷物粉尘的作业工人配发防尘口罩;应为高噪声场所的工人配发防噪耳塞等;根据类比项目数据,应为噪声超标点位及谷物粉尘超标点位的操作人员配发合适的防护用品。 7. 个人防护用品配发的规格及数量需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规定执行,拟建项目应为工作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下一步设计应对防护用品的具体型号进行确定。 8. 防护用品的选用应考虑以下情况:耳塞:适用于进入噪声大于85分贝的区域时佩戴,每人配备1副,更换周期为半个月。对于噪声在80分贝至85分贝的区域,需选择佩戴衰减值较低的耳塞,以防止过度防护,并根据劳动者需要发放使用。防尘口罩:应选用kn90级别及以上的防尘口罩或防颗粒物呼吸器。防毒口罩:根据拟建项目风险评估及类比分析结果,预测工作场所毒物浓度超标不大于10倍,使用送风或自吸过滤半面罩。 9. 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同时应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10. 建设单位应根据劳动者作业类别及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参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11. 拟建项目应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应经科学论证,并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建设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2.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拟建项目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到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拟建项目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3. 拟建项目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将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出。 14. 拟建项目作业场所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位置及类型,具体详见下表所示;还应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和公告栏,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作业场所,书面告知应该发到每位员工。 15. 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方可继续生产。 16. 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应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生产工艺改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设备购买、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警示标识、其他要素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职业卫生专项防范设施应纳入预算。 17. 外包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吸取、借鉴同行业在外包工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经验,在签订外包合同时应当将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外包工,要求承包商对外包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重视外包工的个体防护工作,在保证种类齐全、正确发放的基础上,加强监督,确保正确使用;重视外包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利用场地内宣传栏、班前会议等方式向工人传授职业卫生知识,每年组织定期学习。企业应确保外包作业人员和正式职工享有同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8.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建设单位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书面报告格式,将本项目的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该建设项目施工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期间,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建设项目投产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拟建项目作业场所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位置及类型,具体详见下表所示;还应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和公告栏,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作业场所,书面告知应该发到每位员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