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建设项目针对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护、职业卫生管理、个人防护以及职业健康监护等综合措施,保证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在保持已有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单位若能切实采取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出的补充措施及建议,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建设项目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1 整改性建议 (1)建设项目高温体检应安排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 (2)针对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损伤,应组织劳动者进行高温中暑(应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进行)的应急救援培训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做好演练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按要求妥善保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高噪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时对设备进行检查,更换损坏设备,减少因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振动、噪声等危害因素。 2 持续性改进建议 (1)应根据制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及维修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及检修,切实执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 (2)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检修和保养,做好维护、检修和保养记录,对急救箱药品应及时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3)进一步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在巡检作业时正确佩戴使用; (4)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5)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落实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以及劳动者的后续继续教育要求,其中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继续教育周期均为一年; (6)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有序开展; (7)在今后的职业卫生管理过程中应根据已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持续更新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领用、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档案内容; (8)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以及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今后如有新录用或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1; (9)应根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持续更新、完善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 预防性控制措施建议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生产产品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4.其他建议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还应将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建设项目的古雷港开发区社发局提交书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