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一般。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后续处置,完善各接害岗位防护设施,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后,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将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保证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指标均能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设备设施 建议用人单位逐步采用自动化程度高的电焊设备替代自动化水平较低的手工电焊岗位,降低操作人员接害时长。 2应急救援设施 建议用人单位在各生产车间均设置应急药箱。 3 职业健康监护 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若存在新入职员工或离职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要针对所有接害员工安排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时更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4 职业病防护设施 (1)用人单位今后若有设备更换或工艺改进,建议用人单位在设备的选型上优先选用噪声较小的设备或者采用更为先进的生产工艺。以减小各设备产生的机械性噪声。 (2)建议用人单位改进冲压机的减振或隔声措施,减少因设备振动产生的噪声。 (3)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各岗位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保养,更换坏损设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的执行,并做好维护记录,减少因机械故障等原因而导致噪声超标。 (4)建议用人单位严格要求作业人员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加强各岗位防护设施维护,防止因防护设施未开启进行作业或防护设施故障而引起的粉尘超标。 5 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订相关考核和检查制度,有效地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2)用人单位应注意耳塞的使用,避免出现过度防护问题。 6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4)当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和规模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