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保证各种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作业人员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后,工作场所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能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要求;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强度能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建设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车间职业卫生管理,采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的措施和建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10.1 整改性建议 (1) 建议建设单位应在削片岗位合理使用风扇,并要定期清理地面及设备积尘,减少扬尘; (2) 建议建设单位对削片工、后处理工、砂光副操工、锯切副操工岗位减少作业时间,作业时应佩戴防护耳塞; (3) 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新进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岗前检查; (4) 建议建设单位备料车间削片控制室、刨花板车间砂光主控室作业人,应遵守操作规程,人员出入应及时关闭大门; (5) 建议建设单位为成型工、热压副操工、清洁工岗位配备多功能防毒面具(甲醛及氨); (6)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学时应满足要求。 10.2 持续性改进建议 (1)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并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2) 建设单位今后应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所有接害的作业人员执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体检周期(参照附件1: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监护项目及周期),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以及加强检查结果异常人员的复查工作; (3) 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若存在新入职员工,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做好员工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要针对所有接害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及时更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4) 建设单位应制定防护设施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并切实执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有效运行,避免职业病防护设施因年久失修,影响其防护效果; (5) 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应急救援设施相关维护、维修、保养记录;并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定期对急救药品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6)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将应急演练记录(签到表、流程、图片)存档,并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7) 建设单位应与附近二甲或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以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伤者能第一时间得到专业救治。 (8) 加强个人防护用品购买、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9)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落实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以及劳动者的后续继续教育要求,其中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继续教育周期均为一年。 10.3 预防性控制措施建议 (1) 建设单位安排作业人员进行制胶作业,应首先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服、橡胶手套),准备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3)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4) 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生产产品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