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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豪晟艺品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德化豪晟艺品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东桥镇燎原村)

联系人

陈富杰

项目名称

浔中镇浔中村东头山(城东工业园)

项目简介

德化豪晟艺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9月07日并投入生产,目前年产工艺陶瓷约1600万件。

现场调查人员

陈淑萍、李家鑫、戴晓君、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3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富杰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侯奕标、叶伟、黄鹏俊、兰建双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1年4月22日—2021年4月24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富杰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矽尘、石膏粉尘、其他粉尘;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由本次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生产车间所有岗位/员工接触的矽尘(总尘)和矽尘(呼尘)所测得的ctwa和c峰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模具工接触的石膏粉尘(总尘)和石膏粉尘(呼尘)所测得的ctwa和c峰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喷塑工接触的粉尘所测得的ctwa和c峰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由本次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生产车间所有岗位/员工接触的40h等效声级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所有岗位/员工均属于非噪声作业。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3.1总体布局

建议用人单位将来生产厂房改造规划时,应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非生产区进行平面合理布局,将非生产区移出,独立分区。

13.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防护设施风机功率满足通风排毒要求,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建议用人单位及时清扫设备和地面的积灰,清理应采用负压、湿式方式,减少扬尘;

(3)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为了防止转动零件磨损所产生的噪声,确保马达等噪声源的防护罩密闭;开展巡检制度,检查、紧固设备联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动造成的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噪声;形成定期维修机制,利用大、中、小检修机会,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降低机械噪声

(4)按照《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2008)要求,对产生粉尘的重点岗位设立排风罩和除尘装置.

13.3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预备应急所需物品与药品,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如夏季进行高温中暑应急演练等),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用人单位应与就近有应急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和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发生急性中毒危害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13.4职业健康监护

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工2021年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议用人单位尽快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完善职业健康档案内容,完善劳动者既往职业史等档案内容;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参见表13-1。

13.5个体防护用品

(1)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制定相关检查与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3)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强调个体防护的重要性,加强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13.6职业卫生管理

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应按gbz/t225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13.7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当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和规模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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