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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福建省南安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南安市水头镇文斗工业区

联系人

柯俊祥

项目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省南安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02月01日并投入生产,占地面积约28000㎡,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瓷砖,目前年产仿古砖约200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916034k;

法定代表人:    黄春景;

注册资金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地址:南安市水头镇文斗工业区;

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用人单位首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投产以来,未发现职业病病例。

现场调查人员

陈淑萍、李家鑫、洪惠民、戴晓君

现场调查时间

2021年09月08日—2021年09月10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柯俊祥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兰建双、程惠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1年09月27日—2021年09月29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柯俊祥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①生产性粉尘:矽尘、煤尘;

②生产性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

②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烧塔工接触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所测得ctwa和cste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用人单位干燥塔下料工、压砖工、烘干前看片工、烘干后看片工、喷釉工、喷墨工、磨边工、品检工、包装工所接触的矽尘所测得的的ctwa或c峰不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工种接触的矽尘所测得的的ctwa或c峰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烧塔工、喂煤工接触的煤尘所测得的的ctwa或c峰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用人单位叉车、铲车运输物料时,车速较快,导致扬尘,且用人单位未定时定点对车间内洒水抑尘;地面未及时清理,造成粉尘沉积,劳动者的行走及叉车的行驶,造成二次扬尘;用人单位未在压机等高粉尘作业处设置吸尘、除尘设施,并未设置隔离措施,导致粉尘浓度超标。

(3)该用人单位球磨工、釉料工、压砖工、烘干前看片工、烘干后看片工、施釉工、烧成前看片工、烧成后看片工、磨边工、品检工、包装工接触的40h等效声级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其余岗位/员工接触的40h等效声级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看片工、品检工、包装工:瓷砖与辊道窑接触时碰撞发出噪声,并未设置相应的减噪、降噪措施;

球磨工、釉料工、磨边工:磨边属于高噪声作业,用人单位设置单独的磨边房;

压砖工、施釉工:车间内未设置有效的隔声措施,设备产生的噪声相互叠加影响,导致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超标。

(4)用人单位热风炉烧塔工高温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建议用人单位今后生产厂房建筑规划中应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非生产区进行合理布局。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对已有防护设备结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并改善其不合理结构或布置,使之发挥有效的除尘作用;

(2)建议用人单位对逸散粉尘和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分隔设置,防止尘毒交叉影响;根据《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2008)要求在重点产尘岗位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3)建议用人单位在粉尘作业超标的车间加装喷雾系统,降低工作场所的粉尘浓度,防止粉尘的二次逸散;

(4)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生产工艺的更新与改进,升级生产设备、生产技术,采用自动化、机械化程度更好的设备进行生产,保障接害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5)建议用人单位对生产装置定期检修,检修过程也是事故易发生环节,重视检修期间的职业卫生管理,加强检修工人个体防护意识,并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6)建议用人单位在未来设备采购规划时,应选用生产工作噪声较小的设备,取代现今生产工作噪声较大的生产设备;

(7)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现有高噪声设备的保养,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添加润滑油,减少设备运行时的噪声。

(8)建议用人单位在压机岗位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等控制措施(如:设置围挡隔声设施)。

3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预备应急所需物品与药品,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保持应急救援演练(如夏季进行高温中暑应急演练等),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用人单位在清理和检修时进入窑炉、烟道时应注意防护,避免引起缺氧窒息;用人单位在进行污水池清淤时,需有专职安全人员现场指挥,预先通风换气,准备好安全灯、安全绳、毒气监测装置、无线电联络装置、防护服和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装备

(4)用人单位应与就近有应急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和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发生急性中毒危害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4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今后在岗期间职业职业健康检查覆盖全部接害员工,建议用人单位尽快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开展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完善职业健康档案内容,完善劳动者既往职业史等档案内容;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参见表13-1;

(3)建议用人单位单位与当地有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建议应急救援协议,并在车间内设置事故通风设备、急救运输设备和报警设备。

5个体防护用品

(1)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制定相关检查与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3)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强调个体防护的重要性,加强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6职业病危害告知

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7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建议用人单位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卫生健康局的要求,尽快提交申报所需的资料,取得申报回执,并妥善保管;

(6)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7)对临时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临时工发放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做好临时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8)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9)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8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当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和规模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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