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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英良达泰石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南安市英良达泰石材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南安市滨海工业基地石井区域

联系人

王天明

项目名称

南安市英良达泰石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南安市英良达泰石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9月,于 2007年09 月投入生产,占地面积约44000㎡,目前年生产加工大理石石板材约30万㎡。

用人单位名称:南安市英良达泰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93750708b;

法定代表人:刘俊;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南安市滨海工业基地石井区域;

用人单位于2018年12月24日开展第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用人单位第二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第一次评价后,工艺、设备与生产规模均为发生大的变化,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投产以来,未发现职业病病例。

现场调查人员

杨可思、李家鑫、洪惠民、陈辉

现场调查时间

2021年08月08日—2021年08月10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王天明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陈维煌、陈金俊、辛隆彬、张荣华、汪雨斯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1年09月13日—2021年09月15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王天明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①生产性毒物: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苯乙烯、丙酮、甲乙酮(2-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

②生产性粉尘:大理石粉尘(碳酸钙);

③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手传振动。

检测结果:

(1)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排版工、烘干工、补胶、压架工接触的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丙酮、甲乙酮(2-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苯乙烯的ctwa与cstel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该用人单位生产车间所有岗位/工种接触的大理石粉尘(碳酸钙)所测得的ctwa和c峰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由该用人单位3#车间红外线切割机,7#车间桥切机、雕刻机、仿形机、双刀切机、中切机、栏杆机、绳据,8#车间雕刻机、手扶磨机,9#车间手摇切割机、红外线切割机,10#车间水磨机、磨边机、手切机、线条机、对剖机,12#车间拉锯、对剖机岗位接触的40h等效声级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生产车间其他岗位/员工接触的40h等效声级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超标岗位设备均属于高噪声设备,且较为集中分部,产生的噪声相互叠加影响,且未设有有效的隔声措施,导致本次检测结果超标。

(4)该用人单位生产车间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5)该用人单位烘干工和拉锯工高温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 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建议用人单位今后生产厂房建筑规划中应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非生产区进行合理布局。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防护设施风机功率满足通风排毒要求,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建议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为了防止转动零件磨损所产生的噪声,确保马达等噪声源的防护罩密闭;开展巡检制度,检查、紧固设备联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动造成的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噪声;形成定期维修机制,利用大、中、小检修机会,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降低机械噪声。

(3)在传播途径上阻断和屏蔽声波的传播,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利用吸声材料或结构装饰在车间隔区的四周做成吸声体如吸声墙,降低工房内反射声;

3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预备应急所需物品与药品,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并在刷胶区附近设置冲洗喷淋装置;

(2)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如夏季进行高温中暑、中毒应急演练等),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用人单位应与就近有应急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和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发生急性中毒危害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4)建议用人单位在车间补胶区附近设置冲洗喷淋装置。

4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工2021年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议用人单位尽快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完善职业健康档案内容,完善劳动者既往职业史等档案内容;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参见表13-1。

5个体防护用品

(1)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制定相关检查与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3)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强调个体防护的重要性,加强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如有生产花岗岩板材,应特别做好防尘措施,加强监督,确保员工佩戴kn95以上级别的防尘口罩并及时更换。

6职业病危害告知

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7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应按gbz/t225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8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当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和规模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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