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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福建三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三明市清流县嵩溪镇农科村林果场

联系人

邹松发

项目名称

福建三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福建三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前身为福建省帅风水泥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福建红火水泥有限公司,2013年6月被中国建材集团旗下南方水泥收购,于2016年7月5日正式更名福建三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公司位于福建省清流县嵩溪镇,创办于2008年4月于2009年10月建成投入试运行,占地460亩,总投资6亿元。用人单位生产产品为水泥,年产水泥200万吨。

此次评价是用人单位从正式生产至今第二次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第一次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至今用人单位窑头和窑尾除尘器由静电收尘方式改为脉冲布袋收尘方式。

现场调查人员

陈淑萍、李家鑫

现场调查时间

2020年5月17日—2020年5月19日

2020年7月27日—200年7月29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邹松发

检测、采样人员

李登辉、黄艺溢、陈文杰

检测、采样时间

2020年7月28日—200年7月30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邹松发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石灰石粉尘、矽尘、水泥粉尘、电焊烟尘;

(2)生产性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氨、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氢氧化钠、硫酸及三氧化硫;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电焊弧光、工频电场、手传振动。

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产生或存在的石灰石粉尘、矽尘、水泥粉尘、电焊烟尘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的粉尘的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产生或存在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氨、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氢氧化钠和硫酸及三氧化硫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产生或存在的稳态噪声声级和非稳态噪声声级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规定的接触限值。用人单位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中规定的接触限值;

用人单位露天采石工段运输工、钻孔工,原料工段铲车工、石灰石输送工、石灰石开机工、立磨巡检工,窑工段现场班长,制成工段现场班长、工艺员、设备主管、楼层巡检工、磨巡检工,包装工段装车工、插包工接触的噪声等效声级本次检测结果介于80~85db(a),属于噪声作业。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接触噪声等效声级检测结果小于80db(a),不属于噪声作业;

用人单位作业人员所接触的电焊弧光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规定的接触限值;

用人单位露天采石工段凿岩岗位、窑工段预热器和回转窑岗位高温(wbgt指数)检测结果超出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属于高温作业岗位,其它点位高温(wbgt指数)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凿岩岗位为露天作业,矿石受太阳照射吸收热量,叠加夏季高温热辐射环境,导致凿岩岗位高温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回转窑和预热器为加热高温设备,与夏季高温热辐射环境叠加,致使回转窑和预热器岗位高温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用人单位作业人员所接触的工频电场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规定的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建议:

从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健康监护、个人防护、职业卫生管理等4个方面提出措施及建议。

1、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职业病防护设施

用人单位露天采石工段运输工、钻孔工,原料工段铲车工、石灰石输送工、石灰石开机工、立磨巡检工,窑工段现场班长,制成工段现场班长、工艺员、设备主管、楼层巡检工、磨巡检工,包装工段装车工、插包工接触的噪声等效声级本次检测结果介于80~85db(a),属于噪声作业。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其个人防护用品佩戴力度的监督。

对各防护设施的结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维修,改善其不合理结构或布置,使之发挥有效的防护作用,并定期检查,定期保养,更换坏损设备。将防护设施与主要工艺设备一起纳入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切实执行,发现损坏的设备及时进行维修,并对维修和保养进行记录。

2职业健康监护

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职业健康工作计划,纳入生产管理中去,落实到具体人员和岗位。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相关规定,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在聘用新员工时,应委托具有体检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根据其将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对其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若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离岗人员,对离岗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提高接害员工实际体检率,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所提建议对需要复查和处置的员工进行复查及相应处置工作和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加强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意识及其教育培训,配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以便早期检出职业禁忌证患者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人员健康,分清责任,减少纠纷。

3个体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加强个体防护管理和对员工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处于正常有效状态,并对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使用情况等进行记录。

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订相关考核制度,有效地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4职业卫生培训

建议定期安排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同时加强员工职业卫生意识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卫生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并落实培训等相关工作。

培训员工掌握本岗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能正确判断防护设施是否故障的能力。

5下阶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提示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当地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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