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的规定,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类别涉及“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结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 建议: 1、整改性建议 (1)建议建设单位对拉锯机、切边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可行的隔声等降噪措施,若设备、工艺不可行,应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作息制度,减少劳动者接触时间,并加强个人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 (2)规范通风排尘设备的应用,合理布置工作场所的气流组织。定时对粉尘作业场所进行清扫、清洁作业,对高危粉尘作业区域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进行清洁;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外部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不断增长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增强职业卫生管理能力,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培训以及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5)5位需要复查听力的员工进行复查,按规范要求对复查结果进行整改。噪声作业职业禁忌症及高温作业职业禁忌症人员应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 (6)制定应对突发职业中毒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2、持续性改进建议 (1)建议在生产车间内增设喷雾降尘设备,定时对车间进行喷淋降尘,减少二次扬尘; (2)应根据制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切实执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避免职业病防护设施因年久失修,影响其防护效果; (3)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检修和保养,做好维护、检修和保养记录,对急救箱药品应及时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4)进一步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特别是噪声超标的岗位及粉尘较重的岗位; (5)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6)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有序开展; (7)在今后的职业卫生管理过程中应根据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持续更新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领用、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档案内容; (8)进一步加强定期对劳动者的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 (9)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或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5; (10)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预防性控制措施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且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高温检测应在夏季最热月进行;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生产产品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3)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应进行变更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应进行变更申报。 4、其他建议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南安市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报告。 |